本帖最后由 tliursc 于 2013-10-30 15:51 编辑 很着急,很不满,很窝火。 1.打广告,做发布会让大家掏钱买电视时那些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高管们都哪去了?现在出问题了需要你们出来说话了,何在? 2.超出乐视承诺时间的大家资金的损失如何赔偿? 3.一点反馈和回应都没有,乐视你是要做哪样? 4.一封道歉信之后就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乐视是这样做危机公关的?好有用的一封信。 5.乐视诚意在哪?具体情况就这么不能公开么? 6.3万现货和超卖订单,8天了,手动录也差不多了吧?上市公司乐视有多少员工?30000单/8天=3750单/天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的全名看来不能写啊,被认为是不良信息。。。 |